山东公布一批在线监测弄虚作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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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一批在线监测弄虚作假案例

2023-11-26 工程案例

  2022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勤联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察觉缺陷线索,集中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六批10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并对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德州、聊城、菏泽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典型案例1

  淄博**钙业有限公司擅自调低标气浓度参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3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专家对淄博**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异常,数据分析仪历史日志显示标气浓度参数多次被修改。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以上历史日志参数修改时段,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均在分析仪旁边做相关操作,导致同时段企业校准系数出现变动。经查,该企业人为调低一氧化氮标气浓度参数,缩小校正系数,以此来降低外排废气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显示浓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滕州肉联厂通过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组织16市交叉检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对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滕州肉联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生化池中絮状污泥几乎不可见,但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均达标。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排查,发现该公司气浮机水箱旁存在一软管,2022年3月份以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软管向气浮机水箱加入自来水稀释排放废水,后经过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后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组织16市交叉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东营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7月3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排气简有大量烟气排放。脱硫循环水池循环泵处于开启状态,但脱硫循环水池内脱硫水PH值为1.09;自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均处于断电状态;现场人工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540 mg/m3,超标49.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组织16市交叉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广饶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但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且数值偏低。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站房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采样管被人为剪断,无法抽取外排废水;采样管接入盛有自制水样的塑料瓶内,测试分析的样品为自制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诸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断开采样管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5月31日,根据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诸城市鲁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隧道窑正在生产,配套的烟气脱硫系统循环喷淋液PH值为1.92,呈强酸性,无法有效脱硫,脱硫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被人为断开,用铁丝钩吊,自动监测系统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0.52㎎/m,经人工比对监测,二氧化硫实际排放浓度为498㎎/m,超标8.96倍,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将采样管恢复连接后,再次进行比对监测,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基本吻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青州***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通过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7月14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青州***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异常。经查,该企业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驾驶叉车将一吨桶自来水直接排入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处,并关闭下游污水排放阀门,致使自动监测设施采取样品为自来水和污水混合物,降低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6月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济宁**玻纤有限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6月5日多个时段存在自动监测瞬时值超标后数据缺失问题。经查,自动监测站房外一隐蔽角落存放一根顶部缠有胶带的竹竿,站房窗户可打开,配电盘存有反复摩擦的痕迹,站房值守人员一经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瞬时值超标便打开窗户,将竹竿伸进窗户关掉数采仪电源,致使数据缺失,待自动监测数据回到正常状态后再重新打开电源,数采仪恢复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8月17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泰安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数据异常。执法人员调阅该企业外排废水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工作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23日、7月25日、7月26日通过软管将消防水注入废水综合排放口稀释污水,7月26日之后企业未进行排水。经对废水综合排放口和气浮排水池(池内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取样监测,综合排放口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1mg/L、氨氮为1.22 mg/L;气浮排水池内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21 mg/L、氨氮为98.2 mg/L,数据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组织16市交叉检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夏津县**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多孔砖项目正在生产,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采样,气态污染物进气转子流量计未开启,烟气没办法进入分析仪,执法人员打开进气阀后,烟气数据急剧升高。经查,7月28日下午,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有超标趋势,随即进入站房关闭进气阀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8月1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单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利用水泵直接抽取地下水,通过隐藏的管道排放至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前端,抽取的水样为地下水和污水混合样品,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降低了52%,数据严重失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单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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