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解读:浙江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核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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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解读:浙江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核准细则

  现将《浙江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条例》第101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2021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授权省局实施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测试的机构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核准。2021年12月8日,总局印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2021年第42号公告),明确了甲类检验机构B1级、B2级、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要求,同时要求省级特种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参照《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乙类(属地公益性事业单位)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经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后,我局组织制定了本《细则》。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依法履职,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模式,保障我省特种设施安全。

  2021年3月,根据总局《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我局组织专家启动《细则》制定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稿。2021年12月,总局正式发布《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后,立即组织修改《细则》,于2022年2月18日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全省11个地市及12家检验机构征求意见。2月24日,召开《细则》(征求意见稿)座谈会。3月1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外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细则》通过向系统内征求意见、行业座谈会和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集到修改意见33条,经多次专家研究讨论,反复推敲论证,其中采纳20条,形成了《细则》。同时,《细则》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1.总则。主要明确了《细则》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核准证有效期。

  2.关于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的核准。主要明确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资格要求、核准程序等。

  3.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区的市首次开展检验检测前履行报告的义务和具体内容以及数字化管理有关要求;明确了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频次、范围以及要求。

  4.附则。明确了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甲类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保障义务,不再另外核发乙类机构证。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部分禁止性条款。明确本《细则》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5.附件。一是附件A,明确浙江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项目分类表。二是附件B,结合实际,明确了浙江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附录ba和附录bb分别对乙类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核准各项目的人员配备和检验设备配置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附件C,明确了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要求。四是附件D,明确了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要求。

  一是本《细则》主要是结合浙江实际对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要求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核准项目及人员和检验设备要求。明确省级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类别及监督管理的检验测试机构范围。

  二是本《细则》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接受各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电梯检测机构在任意一个设区的市首次开展检验检测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级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及数字化管理有关要求。

  三是明确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持证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总数的25%,4年中应当对每个持证机构检查1次。明确设区市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持证总数的25%,4年中应当对每个持证机构检查1次;并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每年检查检验、检测现场各不少于3个,对本行政区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机构每年开展检测工作质量抽查不少于1次。明确县(市、区)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投诉、举报的监督检查。达到分类分级监督检查全覆盖,并避免重复检查。

  四是明确了乙类机构保障性义务,以及不再重复核准浙江省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甲类(A1A2)机构的乙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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