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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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024-01-04 kaiyun官网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非矿井作业环境中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4.2在出产企业制品库、产品会集寄存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查验合格或以其他方法标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意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类型产品2台。其间1台为查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在的状况自行填写《监督检查产品信息供认单》,对检查样品需求事前阐明或查验需求的信息予以供认。

  4.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供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定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正常的状况下,抽样人员担任将全数样品带着或寄送到指定的查验安排。需求受检单位帮忙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规则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查验安排。

  其间产品合格证、运用阐明书随样品封存。其它资料,抽样员应与原件供认后,将复印件带回。

  受检单位对查验成果有贰言的,应在接到查验成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或许其上级商场监督管理部分提交书面复检请求(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资料(贰言资料一起抄送承当监督检查后处理作业的区局);逾期未提出贰言的,视为供认查验成果。贰言受理部分应依法处置或托付有关部分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贰言,视状况安排复检或做出具体的调查核实,并做出贰言处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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