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届华政环境法考研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 一起来对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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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届华政环境法考研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 一起来对答案吧

2024-02-11 技术资讯

  原标题:2023届华政环境法考研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 一起来对答案吧

  1、2023届环境法考研共九题,一题略有超纲(但笔记中也有对应知识点可以应付本题),其他内容都在我们的资料中有详细的阐述!你们可以根据我们给出的页数对应查找。

  2、2023届环境法题型与去年保持一致。没有简答题,保留词义辨析、观点辨析和论述题各三道。题目以基础知识点的考察为主,考点涉及环境法总论、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三部分。题目考察的基本就是我们笔记原文,除了个别题目不能一眼看破考察的知识点,只要在掌握牢固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思考,就能定位并作答。

  3、环境法当前考试趋势是注重基础知识+热点+肖老师论文。基础分至少占据80%分值以上!提醒大家注意,基础的才是最重要的,有了基础知识点的掌握,遇到什么考试都不怕。另外考生想要脱颖而出,在基础知识点的基础上还要注意适当拓展或关联,展示自己的观点哦~

  4、由本次考试内容可知,环境法考研依旧是重者恒重,以前考过的内容依然有可能重复考察,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复习,复习尽量还是要全面。不必过多纠结于超纲题,遇到超纲题,仔细思考,尽可能与教材内容结合回答即可。

  2、自然资源有限和稀缺性【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30页,冲刺笔记51页;模拟卷八词义辨析第二题

  3、低碳和高碳能源【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14页;冲刺笔记85页;模拟卷五词义辨析第三题

  1、环境立法传统是以工业及由此造成的污染为起点……【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4页;冲刺笔记第6页;模拟卷一观点辨析第二题

  2、自然资源法曾和物权法关系密切【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35、139页;冲刺笔记55、56页

  3、碳中和是在能源系统内发生【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15页;冲刺笔记133页

  2、自然资源法生态化【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36页;冲刺笔记55页;模拟卷四论述第一题

  1、概念:理论上应当统一称预防原则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基本原则,而不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现行《环境保护法》对预防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预防为主”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尽管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预防原则目前不包括风险预防的内涵,而仅仅是指对损害的预防,但是从普遍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未来必然要逐渐拓展预防原则的内涵,将风险预防纳入其中。

  谨慎注意义务是传统部门法中与预防关系最为密切的基本理论,它要求权利人谨慎行使其权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2、原因:但是,在传统部门法之中,除了刑法拥有预防功能外,其他部门法并不以预防为其主要功能,而主要侧重于事后调整与救济。这是因为传统的部门法并不鼓励事前对产业活动以及人类生活进行干预。近代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给予主体以意思自治,鼓励个体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追求个体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不确定风险和不虞之危害,则在法律所能容忍范围之内。

  3、结果:因此,尽管传统部门法并不鼓励违约、侵权以及违反行政管制的行为,而且也要求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谨慎注意义务,谨慎行使其权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在传统部门法中,法律关系主体并不需要承担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传统部门法也不以预防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义务甚至被转而施加于受害方。例如相邻关系中的所有权人具有一定的容忍他人合理损害的义务。

  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特殊性的显现,预防原则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在预防原则之下,法律主体开始承担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

  预防原则下法律主体所承担的预防义务与传统法中法律主体所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区别:

  (1)预防原则下的预防义务并不以完全消除排放或者避免损害为目标,而是以最大化减少排放和避免损害为目标,而传统法要求权利人谨慎行使权利的目的在于完全避免损害;

  (2)预防原则下的预防义务主要是由公权力机关予以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传统法中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谨慎注意,并无其他力量的其他介入;

  (3)预防原则下的预防义务不仅针对可预见的损害,同时也针对不可预见的风险,而传统法中则不能以难以证明的风险对权利人施加预防义务。

  由此可见,传统法中的谨慎注意义务无论在功能、性质以及程度上都无法与预防原则下的预防义务相比较,预防原则对于环境问题以及相伴随的社会关系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其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的义务要求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独特创造。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属于常规重点考点,但难度较低,冲刺笔记和精讲笔记中都有详细内容,考生只要牢记知识点,根据考点内容作答即可。答题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即概念、原因、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区别,背到基本就是满分。

  首先,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存量是有限的。对于不可再生资源来说,其形成的地质年代过程远远超过人类社会的预期时限,因此就现有的不可再生资源而言,只能是越用越少;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其再生能力的维持和实现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而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扩张性倾向往往会削弱甚至破坏可再生能源的自我更新和恢复能力,导致可再生能源数量和质量的长期性衰落。

  1、“稀缺”描述的是社会的一种常态:物品是有限的,而需要则总是无限的。需要与满足之间的差距形成了稀缺,它实质上反映的是物品的赋存及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围绕该矛盾的解决,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诸多社会机制应运而生,社会进步也同样是一个在众多合理分配稀缺物品的制度设计中进行取舍与选择的过程。

  自然资源自然供给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分离造就了目前严峻的资源形势。面对严重的自然资源危机,已经引起了诸多反思,自然资源稀缺的观念终于形成。

  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的程度也不相同。

  2、原因:从根本上说,自然资源的赋存总量是相对确定的,之所以会在不同阶段表现出满足程度的差异,这主要和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对自然资源的阶段性需求总量有关。

  而且,在工业社会之前的大多数社会形态中,因受科学技术水平及人口等因素的影响,即使在某个历史时期特定的区域会出现地区性的自然资源供给短缺,但也并不表明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在总体上的稀缺,因为人们往往通过迁徙等方法就能解决这些局部性的问题。

  3、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在当时,自然资源在总体上的供给是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存在稀缺的问题。

  自然资源稀缺性的真正凸显发生在工业革命之后,是各国相继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关于社会化工业生产所带来的自然资源危机已不用更多的论据去证明。

  自然资源危机是其供给短缺的外在表现,实际上反映的是自然资源日益稀缺的现实。

  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资源不可能只是单纯的自然要素,其稀缺性已经决定了它必然具有日益明显的社会属性,并且与社会的经济过程密切联系无法分离。

  自然资源法的稀缺性及其导致的对合理配置的实际需要,是促使自然资源法形成与出现的一个基本动因,这实际上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法为什么产生于工业革命之后。

  【试题解析】简单题。以往考察过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相对性;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这道题将两个考点结合起来考察,内容不变,答题内容需要将相对性和稀缺性的内容结合起来回答即可,即为自然资源第四个特征“自然资源的相对性”的内容,自然资源的社会属性中“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的内容也涉及部分内容。若能在此基础上谈谈对二者关系的理解更佳。

  【参】低碳能源,是替代高碳能源的一种能源类型,它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低或者零排放的能源产品,主要包括核能和一部分可再生能源等。

  高碳能源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较高的一类燃料能源,例如煤炭及石油等化石能源均属于高碳能源。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为2020年真题,教材中没有原文内容,但模拟卷和真题解析中都有设计,是根据现有能源分类概念引申而来。答题内容需包含低碳能源和高碳能源的概念与区别。

  环境问题真正引起社会的严重关注是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类的工业文明以18世纪后期的产业革命为起点。产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迅速提升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自然资源的消耗激增,大量的废弃物被排入自然界,远远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各种表现形式的污染开始出现并蔓延发展。这一时期出现的环境污染要比农业文明时期的环境破坏影响的范围更大,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也远非环境破坏可比。这使得环境污染作为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之一,受到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工业文明时期环境问题的特点及其主要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后来社会对环境问题及环境立法的认知局限:环境问题即环境污染,环境法即污染防治法。

  环境问题真正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是在工业文明时期,大工业生产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的蔓延发展是其根本的推动因素。环境污染不同于农业文明时期以与种植业密切相关的自然条件和资源要素破坏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问题类型,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仅在于其明显的毒害性,而且还在于由于其与农业文明时期积累的自然破坏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恶性循环,环境污染已经演变为显著的社会问题并产生明确的立法诉求,而在此阶段业已形成的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又无能为力,环境立法应运而生。因此,环境立法的最初形成是以工业污染的主要作用领域——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为起点。由于环境立法传统形成的起点是工业以及由此带来的污染,这样的立法传统助长了在环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的认知模式的形成,而这将对后来的环境立法产生了明确而深远的示范性影响。

  环境问题在我国的发展与其形成与演变的一般轨迹并不同步,但就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情况而言,环境问题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与其一般的发展规律相比,在发展阶段及认知观念形成上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

  环境问题真正在我国被列上议事日程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以决策层对环境污染的关注为起点。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先发展的国家情况类似,我国环境污染的出现是与工业化的进程同步的。我们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实施了以工业化为主体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但工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并没有马上出现,这不仅因为当时农业经济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基于环境污染的滞后性与缓发性的特点,从原因到结果之间必然要经过一段时期的积累过程,因此环境污染不可能在我国的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进入20世纪70年代,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加之潜在污染因素的长期积累,环境污染开始在我国逐步出现并日益严重。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的出现,给我国决策层以极大的触动。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不难看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在我国得到充分重视,最初是围绕环境污染展开的,这一点直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在根本上有所改变。

  【本题评析】简单题,常规重点考点——环境法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的环境立法传统,以往也多次考察过,考生只需根据课本内容完整作答即可。答题内容需要包括三个部分,环境问题形成与演变的一般轨迹;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的环境立法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环境污染对环境问题认知的强势影响。

  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前期,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构成了人类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并由此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人类社会早期的两次社会分工就是人类对自然资源不同的利用阶段和水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反映,由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也直接依赖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

  与此相应,早期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主要是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目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私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逐步确立,自然资源作为私有制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作为其他私有财产的物一样,同样有着分配和保护的需要,伴随着法律私有权的发达,自然资源物权是此阶段关于自然资源的主要法律内容。

  经济行业的发展,自然资源权属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丰富了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了自然资源行业法、如林业法、矿业法等。还有,社会分工所导致的新经济行业的发展引起了某些自然资源利用方式和内容的多样化、复杂化。比如土地和水资源就承载了多种行业的发展,这种状况反映了自然资源利用关系的复杂化,对土地和水资源有了专门的管理的需要。形成了土地法、水法等专门的自然资源品种法。

  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蓬勃兴起,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社会性、整体性、相对性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和重大演变,面对人类此前对资源掠夺性开发破坏所带来的严重自然资源危机,自然资源保护主义和资源合理利用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潮,生态学和系统论深化了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研究,各种自然资源之间的相互联系、共同性质及其有机统一性被更多的揭示出来,产生了整体意义的自然资源概念。而且,随着可持续发展等新的社会观念的形成,人们对自然资源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这些认识把各单行的自然资源法联结起来,形成了一种体系化的发展态势。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所包含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自传统的民法物权理论的概念,而且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和民法物权在规范对象上也有一定的重合。比如土地资源,就是最早进入民法物权调整领域的自然资源类型,直到目前为止,土地权属依然是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首先,在权利客体的定位上是不一样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要求从生态功能、财产价值等不同角度全面理解和把握自然资源的属性,而传统的民法物权依然是把自然资源当作民法思维中的“物”来对待,只强调以其财产价值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属性。

  其次,自然资源自然赋存的整体性和关联性,使其无法满足传统民法物权理论中对“物”的特定化要求。

  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具体权利类型与物权还是难以兼容的。

  【本题评析】中等题。本题难度不大,但可能难以答全,根据关键字眼“民法物权”可以判断出考的知识点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这一节中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的联系与区别。此外,本题题干表述为曾和物权法关系密切,可能涉及自然资源法法律形态的发展和进化的内容,主要答到19世纪以前的内容即可。此题目题干资料上虽没有原文表述,但考察的内容是一个常规重点,即在震川各资料中都有详细的答案,只要认真读题和思考相信不难能回忆起此知识点。

  此观点不完全正确。虽然碳达峰主要在能源系统或能源领域去碳或脱碳即可实现,碳中和则需要更多工业部门如交通、建筑部门甚至全社会参与去碳或脱碳才能实现。

  从气候政治的兴起到低碳经济的萌动,再到能源革命的风生水起,低碳革命已经扑面而来。有关低碳革命的提法不及能源革命广泛,但是二者的必然联系与承上启下的逻辑以及二者路径依赖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整合,特别是法律跨域与共时结构的形成却是能够让人体会二者的渊源。

  在低碳革命的历史进程中能源革命始终相伴相随,不仅构成了低碳革命的基础,更构成了低碳革命的基本内容,能源革命成为解读低碳革命的灵魂。

  21世纪初《斯特恩报告》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则进一步从理性上揭示了能源消费与气候变化因果关系,并且锁定全球升温1.5℃作为《巴黎协定》目标,从而正式吹响了人类向低碳社会进军的号角。从低碳到零碳都是从能源系统去碳或脱碳开始的,因而能源革命成为低碳革命的主力军。

  实际上,20世纪伴随应对能源危机悄然开始的能源替代与能源效率革命在不经意间早就拉开了低碳革命的序幕。能源革命包含了低碳革命的主要内容,而且催生了低碳革命。虽然低碳社会是对人类经济、生态与政治的全面评价,气候政治的味道却更为浓郁。无论政治家真实态度如何,从石油政治演化为气候政治已经成为地缘政治和政党政治的主流。

  当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90%,而清洁能源仅占10%,低碳技术如CCUS不成熟时,低碳革命发生与发展只能是假定,甚至是图腾。是能源效率带来了人类从高碳走向低碳的一线生机。虽然直接减排的能源强度共同受制于能源效率与能源结构的经济改善,但能源效率在能源强度改善中的作用依然是明显的。中国目标情景(APS)即2030年达到碳达峰,2060年达到碳中和,加速转型情景(ATS)实现更快转型,也都是以能源效率为路径依赖的。能源效率是产权效率、经济效率、全要素生产率,远非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效率只有走出能源利用效率,在更大的范围引起响应,用交易成本来度量能源效率的曲线,才能从更基础的意义上决定低碳革命的成功与否。

  从能源替代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身披能源供应安全、气候变化闯关、可持续能源供给与利用希望的阳光雨露,有数据表明,随着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清洁能源生产成本近年来已经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下降必然会出现,从而为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提供了路径依赖。

  低碳革命的内涵虽有争议,有一点却是共同的:有关低碳革命的讨论都以清洁能源、能源效率与能源低碳排放技术为基础展开。尽管低碳革命内涵更深刻,外延更丰富。仅仅从直接嵌入资源、生态、环境、政治、伦理等要素而言,低碳革命就更为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说,低碳革命较能源革命范围广,层级高,能够为能源革命顺利展开提供制度环境,同时也能引领能源革命往更深入方向发展。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互为基础,甚或相依为命。实际上正是低碳革命的出现才会将能源革命更引向深入,能源革命从此进入了新阶段。必须明确的是,能源革命寓于低碳革命之中。能源革命在低碳革命统领下会更富有理性,也会更有绩效。然而,由于去碳或脱碳主要发生在能源领域并与能源革命的外延对称,能源革命的能动性表现较为明显,以至于能源革命是自变量,低碳革命则是因变量。能源革命成功,则低碳革命成功,反之亦然。低碳革命因能源革命启动、前行、后退、终止。

  经济与技术在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相互推进中一直是持续提升或整合发展的。实际上经济技术创新带来的制度创新才是各类制度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演化的契机。

  固然,无论体制还是制度的改变,碳达峰碳中和都要直接依赖RD&D的提升与发展,但是RD&D或有不同,这是因为碳达峰可能通过行政措施直接改变碳的排放量或消费水平,而碳中和则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碳蕴含量处于低水平。无论是碳达峰要求的技术创新,还是碳中和要求的技术创新都必须依赖国家创新体系。尽管企业是一国创新的主要行动者,但是“技术进步是靠许多行动者相互作用推进的”,这是因为形成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RD&D不单需要应用技术,更需要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科学与技术的结合,特别是高技术与关键技术。同时需要跨学科协作,产学研结合,企业、消费者与政府共同合作,涉及国民教育、科研体制、投资、财税、产权等多重制度建设。企业或产业有关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就是国家创新能力,创新且也只有成为国家行动才能成为现实。同时,国家创新系统成为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RD&D质与量的保证。

  与传统能源成熟的技术与市场相匹配的维持性创新不同,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创新是破坏性创新,不仅表现在RD&D技术必须是突破性创新,还要求创新必须打破旧的市场平衡,创造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产业与市场。创新是市场的要求,更是企业家精神的追求。正因如此,能源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远比规定技术创新更加重要。技术创新其实是资本驱动的结果,没有资本的博弈与竞争,技术创新就不会发生。只是破坏性创新通常是发生在技术决定型体制,而非资源决定型体制。中国尚处于资源决定型体制,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创新都能为低碳革命做出贡献。以碳中和为例,国际能源署认为,交通、工业和建筑部门的电气化,发电、工业和燃料转化及除碳的CCUS,生产低碳氢和氢基燃料,可持续生物能源四个支柱,每一个支柱都需要创新将新兴的和全新的技术推向市场并改进现有技术。低碳革命本身就是破坏性创新开拓发展的,如果没有破坏性创新就没有低碳革命,因此肩负破坏性创新的能源革命成为低碳革命路径依赖。从这个意义上讲,更深入地开展能源革命是碳达峰碳中和必不可少的条件。

  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是第三次产业革命,破坏性技术创新本身必然会要求破坏性制度创新。因为这种技术创新在过滤全要素资本技术构成的过程中必然会要求全面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制度创新,从而使制度在技术路线与规则选择上更富有理性,在扩大与自然的边际中分享财富惠益。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实际上都是以资本、资源、技术与福利的公平与效率分配作为革命目标的,正是基于这一目标,适应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的制度创新较既往的制度创新更有意义。

  任何RD&D活动都以成正比的回报为前提。较持续性创新,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减排技术的RD&D回报具有更高的风险。技术不确定,商业风险与财政风险并存。制度如果是降低风险、增加可预期性与确定性的工具,则为了保护投资者创新积极性,更需要制度适时跟进创新。破坏性制度创新核心在于保证RD&D与其他产权一样投资与回报成正比,甚至更高。无论激励是奖励还是惩罚,通过种种规则表现出的制度激励始终是制度创新的直接原因,也因如此,制度利益的均衡成为任何制度创新的重要考量。破坏性制度创新因其制度激励绩效明显,就会增加制度创新的难度与风险,但是因此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才会带来更为持久的技术创新。基于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决定关系,我们同样可以认为,破坏性制度创新决定破坏性技术创新的边际。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最终成功与否决定于破坏性制度创新的绩效。

  如前所述,碳达峰可能发生在能源系统,而碳中和则是发生在包括能源系统在内的所有社会经济系统中;碳达峰政府强制性明显,而碳中和则主要是市场诱致性明显;碳达峰是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碳中和则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期要求;碳达峰是权力主导型,而碳中和则是资本主导型。

  无论是经济革命,还是社会革命,低碳革命都因气候政治打上了政治革命的烙印,但是低碳革命要想成为现实就必须成为资本运作、企业或产业与个人实实在在的行动。如果气候政治是政府责任、发展原则与国家行动,低碳经济则是资本投放与运作。只有当二者契合并融为一体并统一于制度,形成跨域或共时结构时,低碳革命才能取得规范并富有生命力的进展。正因如此,政府组织并形成许多行动者参与,尤其是企业家竞争性参与成为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的契机。

  低碳革命主角是企业产业和个人,而非政府。问题是政府要像政府,企业才会像企业。旨在预算最大化、有选择性倾向、移过性明显、存在“特殊利益群体与政治交换”,甚至设租寻租及财力有限的政府及其财政激励可以激活创新,却不能满足维持创新,更不能让其成为富有生命力的物质活动。如果说,政府财政激励对于维持性创新都不能满足,那么,对于破坏性创新,政府财政激励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因为破坏性创新本身是以市场均衡到不均衡为特征的,政府激励则是实现政治目标的,市场均衡与不均衡可能并不是政府激励考量的因素。

  破坏性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唯一动力就是获得赢利,市场是获得赢利的媒介质,特别是具有企业获得无限利益的可能,只有市场才能满足破坏性创新的激励。近40年实践同样表明,破坏性创新需要产业组织的历练与成长,市场结构的完善与市场规模的扩大、产权竞争与博弈,政府是组织者,企业、产业与个人才是践行者。低碳革命只有成为其自觉自愿并显示偏好的机会才是现实的。产权及其交易是破坏性创新最稳定的激励源。这不仅是因为有效率的产权能保证投资与回报成正比,还因为产权能激励人最大的创新动力,没有什么比产权更能如此广泛地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然而,产权对破坏性创新的决定作用一定是在技术决定型体制下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当务之急是实现资源决定型体制向技术决定型体制转型。

  如果能源革命以市场经济为策源地,低碳革命也以市场经济为策源地,同时低碳革命突破了能源,涵盖了资源、生态、政治、社会心理等多重边际。市场经济是低碳革命的基础,低碳革命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演化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形态。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可再生能源产业成长、能源效率追逐、低碳技术研发与交易都要以市场经济发育与成长为前提,同时也只有市场经济能与破坏性创新匹配。从碳达峰到碳中和不仅是从追逐分要素生产率向追逐全要素生产率转型,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中国低碳革命不仅要全力推动能源发展转型,更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进行市场经济革命。“十四五”规划期是转型的五年,能源发展必须抓住低碳革命机会,促进并完成市场化转型。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碳达峰,而不只是在政府规划或主导中实现碳达峰,如此才能为碳中和的实现提供制度契机,并积累制度经验。

  【本题评析】略有超纲。本题在教材中没有原文表述,但在肖老师的论文中有相关表述,这一观点不够全面,碳中和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相信对于大家这句话并不难理解,其考察的是碳中和与能源系统的关系,回答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的关系亦可。这题的答案在精讲笔记中有相关答案,只要认真思考就能回忆起相关知识点的位置。并且能够准确的通过自己的理解适当阐述,答案内容无需过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一是要求除了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还要附具理由。二是增加了进一步论证条款,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三是在规划审批和跟踪评价阶段增加了若干新的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首先,在第20条规定,“对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这使得公众意见成为对审批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避免了公众意见沦为摆设的情况。其次,第22条第2款对公民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给予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查阅的权利,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规划审批机关的监督。最后,对跟踪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作出规定。第25条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第26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考点较小,难度较大,但也属于重点内容,在环境法张璐老师的教材中有完整论述,答题内容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法律规定,考生可以不写出具体的法条数字,但要点到涉及的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

  一是要求除了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还要附具理由。二是增加了进一步论证条款,三是在规划审批和跟踪评价阶段增加了若干新的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

  (一)自然资源法一切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设计是以实用主义为中心的,基本目标在于促进自然资源经济价值在最大程度上的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们对自然资源认识的逐渐深入,自然资源法上述单一的价值取向不得不进行逐渐地调整与改变,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经过长期的积累,单一强调对自然资源经济性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在日益显露,主要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浪费,自然资源在整体上呈现退化的趋势,在很多领域已经无法满足人类社会经济性开发的需求。

  其次,自然资源的退化在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以实用主义为中心的自然资源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受到了社会的普遍质疑,产生了法律理念变迁的必要与可能。

  (二)目前,生态化的法律理念在我国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改进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或者明确一定的开发利用限度,协调自然资源经济性开发和生态化保护的相互关系。

  简单题,本题属于环境法常规重点考点——第十三章自然资源法律属性分析中的自然资源法的法律理念变迁,模拟卷中也有涉及,考生只需熟记书本内容,完整作答即可,答题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生态化理念的发展原因和实践体现。若能在书本基础上集合现实案例、自身理解作答,效果更好,本题作为论述题考察,篇幅不能太短。

  能源市场以产业组织为主体,能源规制以产权效率为目的,能源市场以能源规制为空间,而能源规制以能源市场为依据。而能源规制究竟是以合规合法为目的,还是以产权效率为目的,这个就成了所有问题的核心点。规制是市场的规制,市场是规制的市场,所以核心点在于我们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市场的演化和规制演化本身是互动的,维护产权效率的这种政策行为、政治行为才是规制。

  民营资本规制是通过政府依法管制进行的管制会改变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消费和分配行为,改变均衡供给与需求决策,影响交易买卖双方契约关系的条件。管制不仅影响产权自由度,而且还会改变资本投资曲线。因此管制与市场边界始终存在争议,但是对民营资本的管制是必须的。正如学者所言加强对外部效应和民营资本管制是任何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民营资本进人必然会增加、增大市场的自由度扩大市场的边缘,使得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产权效率而实施的政府管制有了正当性。政府管制是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施加的直接控制,那么产权的平等、公平与效率同样取决于管制旳公平与效率。如同物权法定产权同样必须法定如此依法管制才能成为现实。从理论上看,管制是法律规制的实现,管制的根据只能是法律这是管制“正当性”的基本标准。在管制实践中政府行政规范也经常成为管制的根据,但是这些行政规范或者与法律结合在一起或者有法律授权成为管制根据,纯粹行政规范成为管制根据的情况鲜有即使有,其范围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管制本身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如果管制的根据不是法律,而是行政规范那么政府或部门之间的政治交易就可能发生如此非但不能降低交易成本,还会带来更多的交易成本,因为“政治交易更倾向于无效率。”

  政府或部门根据包括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在内的行政规范实施产权直接控制是“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是政府集立法与执法于一身的规制。行政规制其实对产权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其一,行政规范缺乏权威性与普适性,没有一体遵行的拘束力。不仅会限制产权支配与交易还会影响到产权的对世效力。其二,产权是否“合法”或“合规”的评判标准由政府确定或解释。在民营资本与财政资本存在竞争的关系时,政府的决定或解释缺乏正当性。同时,设租可能成为政府选择也会发生政府俘获现象。其三,依据行政规范直接实施对产权控制极易发生权力滥用,甚至是侵权与寻租更易滋生腐败。法律规制都存在管制与放松是因为其具有两面性“政府的规则与干预既用来阻碍产业变迁,也用来促进产业变迁”,更不用说缺乏法律拘束的行政规制了。我国尚未有关于民营资本准人与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民营资本产权交易正经历着行政规制的历练。民营资本能否投资,投资后能否得到回报,现行法律没有答案,只能听凭政府说法。在现行体制下权力控制着市场产权的命运寄托在权力激励而不是价格激励充满活力的民营资本从一开始就在畸形的制度环境中运作。必须承认如果说市场带来的不公平与不公正具有局部性、移过性或临时性而政府带来的不公平具有普遍性、长期性,甚至是固定性而且经常会以合法或法律的形态表现出来,那么政府可能对产权带来的破坏性更大。世界银行报告将政府列为第二位产权加害者,恐怕是有确定意义的。行政规制会带来典型的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相比,后者更容易弥补或者是更容易矫正。因此,行政规制必须回归法律规制。行政替代法律的行为结构巳经或正在推高民营资本的交易成本。能源领域中市场势力的多重垄断是基于行政规制造成的国企或央企的兴盛隐含民营资本承受着沉重的交易成本。只是多重垄断是合法的或者被解释为公益性企业或者市场势力被解释为“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是为了安全生产等。只因为此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成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比行政规制法律规制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与经济性。确定性首先在于法律制定的程序严格规则相对稳定。当法律规定明确,管制者与被管制者有明确的行动指南时,就可降低投资风险。经济性在于法律制度的设计因体现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与相对公平,增强了制度的可实施性使产权可能避免因政治歧视带来的交易限制。当然,基于规制成本、程序缺陷、设租寻租与民主监督不到位等原因法律规制,即政府依据法律进行管制时也经常受到“规制的正当依据”的质疑。产权效率与竞争力培养降低交易成本及形成合理市场环境实现社会净利益最大化是政府管制的制度绩效。实际上管制者的选择往往是多面的,政府管制既可以促进私人利益,也可以增髙被管制行业的利润因此,政府管制并不总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出现“政府失灵”法律规制的失败就在于当政府有利益倾向时管制通常会带来明显不公甚至成为利益偏袒的工具。管制失败或失灵慢慢的变成了制度现象用行政垄断替代经济垄断,这在民营资本的管制中经常成为管制话病的原因。法律规制失败同样会增加产权交易成本因此规制改革总会不断发生。

  从行政规制到法律规制增强了对政府的拘束放大了产权的自由度,然而政府或权力与市场的博弈已经从金融领域放大到能源等一切实体经济或产业领域,从而增加了博弈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产权在权力面前总是弱者,产权的呵护多半取决于政治态度。而民营资本规制在我国的尴尬缘于公有制建构中将其作为另类排斥。在长达余年的行政规制中,我国民营资本从不合法到逐步在宪法中争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名份,但却在民法和相关投资、资源、能源法中始终得不到具体承认。民营资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不能享有国民待遇。在向市场经济渐进年后民营资本规制依然停留在行政规制范畴本身也是一个佐证。交易成本直接受制于政治与体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髙产权交易成本降低到一定程度要使产权效率得到一定的提升就必须从政治体制下手。权力与市场其实就是政治与市场如学者所言:“产业调整既是经济现象也是政治现象。市场规则决定了企业协调与竞争条件而这些规则是在政治上确立的。”“没有与政治分离的市场,市场事实上是政治的产物,而政治生活与市场及市场制度的运作是交织在一起的。”而政治体制又决定着法律体制,故当政治无效率或不追逐效率时,法律不可能有效率,法律效率空间是通过拓展或完善政治来实现的。要从一国制度整体结构上拓展产权效率,只有当制度整体向效率转型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才是现实。实际上,在法律制度上营造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同等受到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让民营资本释放出巨大潜力,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增添持续动力是以强大的国家能力为基础的。与民营资本合作博弈,打造“协调型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竞争能力所在,国家也必须有这种自信。

  难题,此题书中没有原题表述,书中内容虽与答案无完全一致,但实质内涵相同。需要大家根据思考自行对书中知识点进行组合或拓展。本题题干中所说的产权效率与能源规制的关系,乍一看教材中没有相关联的内容,但实际上回答能源市场和能源革命的关系即可。本题答题内容大多数来源于肖老师以往的论文,应该要依据论文主要内容作答。或是回答教材中民营资本与能源转型的关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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