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崇州市某公司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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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崇州市某公司被查

2024-02-28 设备制造

  2023年5月5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崇州市某公司开展“大气一号行动”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安装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是一台15蒸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根据《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要求,烟囱高度应为40米,经红外线监测仪器对排气筒高度进行现场测量,显示排气筒高度仅为15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崇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按程序办理中。

  排气筒高度对企业的影响大多数表现在排放速率(排放量)限值方面,正常的情况下排气筒越高,排放速率限值越宽松,当企业排放速率(排放量)不能够满足限值要求时,公司能够通过加高排气筒的方式来确保排放速率(排放量)达标。企业产生的废气污染物通过排气筒引于高空排放,更加有助于污染物的扩散以此来降低地面浓度。若企业设置的排气筒最低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放标准将按排放限值的50%从严执行,那么企业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将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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