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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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01-03 设备制造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年度第二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通告

  关于四川省2014年度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对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能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解决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公报》由省政府公报室发行部按期直接邮寄给每位订户,保证刊物准确及时送到订户手中。

  二、各地区直接到所在市(州)、县(市、区)工作站、联系点办理订阅手续,由各工作站、联系点统一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办。订阅价每册5.00元,全年24期共计120.00元(含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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